浙江华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6破申8号 申请人:***,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申请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文溪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傅旭成。 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系2002年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6741027593W,注册资本为12120万元,由自然人股东傅旭成、黄文娟投资成立。经营范围为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物业管理、水利水电工程维修养护。经审查,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共有被执行人案件13件,未履行金额约914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4日在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设立,且公司主要营业地为浦江县,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申请人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缺乏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应属明显缺乏偿还能力,具备破产清算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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