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72民初556号
原告:上海春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
法定代表人:钱宝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令友,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沧海路**
法定代表人:周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颢,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银龙,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春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后,2017年6月22日,原告以本案纠纷在另案中诉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纠纷已行主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春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春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姗姗
代理审判员 单 丹
人民陪审员 宋 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倪梦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