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4680号之一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沪0114民初146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上海景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芬
书记员 张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