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4680号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景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芬
书记员 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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