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86002号
原告上海景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翊公司)与被告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鑫公司)、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甲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景翊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杰鑫公司、明甲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依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冬红
书记员  杨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