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与***、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5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借款本金637,400元;共同支付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剩余利息240,000元;共同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37,4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受理费8,6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财产查控情况如下:
1.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18个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个银行账户,合计划拨到款项10,111.82元,已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2.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沪AXXXXX车辆(已抵押),并向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押上述车辆。现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查封、冻结,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查封、冻结的财产现不具备立即处置的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顾玉平






审 判 员


武 博






审 判 员


吉 立






书 记 员


王 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