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03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全椒利成工贸有限公司,住囊河镇杨桥工业园浦合路北侧,机构代码:55632184-6。
被执行人: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县庙镇镇剧场路58号5幢103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椒利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执行人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9180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