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03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全椒利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杨桥工业园浦合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镇剧场路58号5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再审申请人全椒利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利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杰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78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全椒利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