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固尔特塑胶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固尔特塑胶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23民初1572号
原告:沈阳固尔特塑胶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胡台新城振兴五街34号。
法定代表人:*一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铁西区×××。
被告:***,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康平县胜利街道×××。
原告沈阳固尔特塑胶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沈阳固尔特塑胶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尾款8.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银行利息121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5日,我公司在康平县北四家子九年一贯制等2所学校(幼儿园)进行施工,工程款合计23.1万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5万元,尚欠8.1万元。2015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委托付款协议,确认被告共欠原告8.1万元。但是合同签订后,被告长期不接电话,多次沟通均联系不上,故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多次送达未果,现原告未提供被告其他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固尔特塑胶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