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设施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市政设施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住房保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40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市市政设施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住房保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程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无锡市市政设施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住房保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无锡市市政设施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韩祥
审判员*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