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标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星凯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2执5505号
申请执行人标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正礼,经理。
关于标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0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标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垫付款5000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中***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标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中***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0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龙
代理审判员  许 波
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