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3民初43号
原告: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军,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启英,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资办主任,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山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浩,村委会主任。
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山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需要另行收集证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