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6执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学库,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文军,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住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苏01破3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对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8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中止该案执行。经审查,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中止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黑1086执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传发
审 判 员 解本君
审 判 员 宋明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凤臣
书 记 员 迮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