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6执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学库,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文军,男,1971你那10月1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住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6日以(2021)黑1086执8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于2021年1月26日以(2021)黑1086执89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名下别克牌小型汽车、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破3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对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8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冻结及查封。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1)黑1086执89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2021)黑1086执89号之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名下别克牌小型汽车、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汽车各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传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凤臣

书 记 员 迮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