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6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学库,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文军,男,1971你那10月1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住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名下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名下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传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凤臣
书 记 员 迮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