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3执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矿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52369775M。
法定代表人:刘学库,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山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山河村。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西安区山河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黑100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山河村民委员会偿还申请人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8436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3、实现债权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843600.00元及孳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1003执6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伟东
审判员 初长青
审判员 钱 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鲍起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