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金桥涂料建筑装饰材料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3民初983号
原告: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军,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启英,女,汉族,1971年8月22日出生,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资办主任,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牡丹江市金桥涂料建筑装饰材料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投资人:于广海。
原告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金桥涂料建筑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00元,减半收取343.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兆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