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为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奥山世纪城1栋9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98942928。
法定代表人:孙文品,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丰县好声音娱乐会所,经营场所咸丰县高乐山镇东升未来城市3B地块1幢1单元2层B-23、B-24、B-25、B-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6MA4CG2024Y。
经营者:税涛涛,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申请执行人恩施为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咸丰县好声音娱乐会所(2020)鄂2826执133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鄂2826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施为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恩施为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丰县好声音娱乐会所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截止2022年8月3日被执行人咸丰县好声音娱乐会所已向申请执行人恩施为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5000元;2、咸丰县好声音娱乐会所自2022年8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直至本案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22)鄂2826执恢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判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远宽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