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75号
原告:南昌市百年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58823376H。
法定代表人:宿振虎,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斌,江西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和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7588856XP。
法定代表人:沈伟,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银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60Q8BXM。
法定代表人:陈奕昕,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善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达到**联兴大厦**不分单元17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FELX0G。
法定代表人:邵玉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奕昕,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商务中心**。
被告:王宜成,男,198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原告南昌市百年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和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西银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善金科技有限公司、陈奕昕、王宜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昌市百年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江西善金科技有限公司、王宜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昌市百年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百年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善金科技有限公司、王宜成的起诉。
审 判 长 曹成云
审 判 员 王革生
审 判 员 俞志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吁拉拉
书 记 员 朱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