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财保22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2栋B座1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32909X。
法定代表人徐岷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爱平,女,汉族,1988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安经纬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五环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XQ7F0A。
法定代表人刘云飞。
上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粤0304财保2268民事裁定,并已实施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请求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武汉安经纬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0970.2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丁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