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神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曾都区沿河大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雄。
被执行人:***,女性,1984年01月17出生,汉族,住曾都区。
本院在执行随州市神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泽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童泽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