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24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信利达阀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六街坊建业壹号城邦9幢1-1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秀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栾川县合峪镇前村村。
法定代表人:杨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洛阳信利达阀门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豫0324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信利达阀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719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48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通过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洛阳信利达阀门设备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红彦
审 判 员 原宏敏
人民陪审员 周淑倩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