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和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427-1号
原告:西安和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养卫,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锐,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第三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称,2009年,西安和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成公司”)通过招标与第三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挂靠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建高山流水和城项目,***向中业公司缴纳税费、管理费,为和成公司开具可作为成本抵扣的中业公司建筑发票。2018年9月10日经和成公司与中业西安分公司对账,已开发票中1.22亿元对应的本应由***承担的税费、管理费760万元和成公司已经代***支付,但***至今并未支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为被告垫付的税费、管理费760万元,并自2018年9月11日起承担银行贷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和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后原告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842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天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车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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