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建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民初562号
原告:兰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雁西路1199号-1329号14幢2单元1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婷,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建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佟永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復兴村(河口)8号1号楼101-9室。
法定代表人:胡昌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张掖路1号11楼西侧(保利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何忠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建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因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产清算,故原告于2022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93元,由原告兰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