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26执26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环路63号-4A-8716室,组织机构代码:14367211-1。
法定代表人楼齐尧。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26民初12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罚性措施。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现查明:1、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或者仅有小额存款金额;2、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工商系统无持股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在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财产登记情况;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辖区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显示无财产登记情况。6、以本案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的〔(2017)浙0326执2269号〕被执行人温州亿强皮件有限公司名下厂房正在拍卖过程中,本案将参与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偿款的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随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以本案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的〔(2017)浙0326执2269号〕被执行人温州亿强皮件有限公司名下厂房正在拍卖过程中,本案将参与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偿款的分配。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执行款4957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039元、申请执行费643.5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孔和绿
审判员*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