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83财保35号
申请人四川启峰英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大通禾正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裕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大通禾正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裕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四川裕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林支行账户(账号:***)、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巴中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000,000.00元。申请人四川启峰英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登记在徐骏飞名下位于四川省德阳市青衣江东路二段39号德阳碧桂园一期121栋1-3-2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20)德阳市不动产权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启峰英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大通禾正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裕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四川裕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林支行账户(账号:***)、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巴中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对申请人四川启峰英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物即登记在徐骏飞名下位于四川省德阳市青衣江东路二段39号德阳碧桂园一期121栋1-3-2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20)德阳市不动产权第***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启峰英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世凤
书记员 侯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