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02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北江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北江控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23年2月19日、2023年5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重庆法院查封且冻结金额巨大,无轮后查封的价值,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
3、2023年5月23日,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3年6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新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