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2民初6375号
原告: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7号3137户及3136-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98026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