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2民初5232号
申请人: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7号3137户及3136-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98026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青岛德信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1号保时捷大厦4层B区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91289001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梁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黛溪街道办事处黛溪三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MUB0A8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德信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梁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德信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梁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1195.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德信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梁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1195.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丛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