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0583执124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润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丽娜、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南盈化工(泉州)有限公司、黄建立、林移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暂不能处置,又查无其他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
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
书 记 员 徐光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