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83民初5569号
原告南安市杰锐金刚石刀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许再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安市杰锐金刚石刀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良程
人民陪审员 张桂治
人民陪审员 王秋凉
书 记 员 杨聪灵
速 录 员 林雅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