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81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多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龙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7810X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官桥镇周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619662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多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16日以龙海市人民法院在2019年05月01日作出的(2019)闽0681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偿还7708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多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暂无法实际处置,在银行、房管、土地、交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的存款、房产、土地、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连杭育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