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齐鲤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卓力电机有限公司、浙江齐鲤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1834号之二
原告:无锡卓力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034506X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惠成路**。
法定代表人:高秀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启东,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齐鲤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5086558D,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水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锋,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卓力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齐鲤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卓力电机有限公司以浙江齐鲤机械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卓力电机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卓力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67元,由原告无锡卓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左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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