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1834号
申请人:无锡卓力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034506X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惠成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齐鲤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5086558D,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卓力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齐鲤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卓力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浙江齐鲤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齐鲤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