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财保267号
申请人:山东众思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大街中段以北三里商业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赵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市随车吊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东河北村/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申请人山东众思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市随车吊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随车吊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山东众思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