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8488号
原告:沈阳天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业乔新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业乔新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60.4元,由原告沈阳天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