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民初1557号
原告: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东门路78-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81615146F。
法定代表人:袁明新,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勇,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31号3-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240598902A。
法定代表人:赵宝寿,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宁 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英男
书 记 员  高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