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山盟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7027-1号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88号。
负责人:黄伟,该局局长。
被告:沈阳山盟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同中路31号3-20-1。
法定代表人:赵宝寿。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诉被告沈阳山盟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仲芳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