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山盟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6991号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88号。
负责人:黄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鸿,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山盟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31号3-20-1。
法定代表人:赵宝寿。
本院在审理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与沈阳山盟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负担。
审判员  迟海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