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祥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东港祥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72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祥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新兴区观海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胡顺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宝仁,辽宁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丽华,辽宁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常晨,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黄梅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港祥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2019)辽7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23176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718元,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现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我院将被执行人上述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有1231760元未履行。2019年4月4日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向丹东中院申请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岩
审判员 张 沈
审判员 尤 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殷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