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81民初4978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祥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新兴区观海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祥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本院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余款412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