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祥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祥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81民初4978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祥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新兴区观海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祥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本院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余款412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