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24财保48号
申请人:徐州国斌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243310697820。住所地:睢宁县八里园区八里商城6号楼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安徽龙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00MA2N3CH17L。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金色云天西苑6栋901室。
法定代表人:仲领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国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382936万元。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国斌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382936万元(开户行:建设银行淮北人民路支行,账号34×××66)。
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秀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