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22民初717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安徽龙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金色云天西苑6栋901室。
法定代表人:仲领振。
原告***与被告安徽龙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吴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