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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事交通学院汽车士官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3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包公镇老国土所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RUQN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选,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事交通学院汽车士官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37244L。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事交通学院汽车士官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4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3元,减半收取1151.5元,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家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