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4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澄民初字第0974号
原告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61580-5,住所地无锡市惠河路7号405号房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锡**24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田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