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7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麓东苑******。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晓钢,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港龙石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临江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薛文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裔媛、刘安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港龙石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苏1191财保75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港龙石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市港龙石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4万元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