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4372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麓东苑8号7楼7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0689615805Y。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倪雪儿
书 记 员 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