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4372***与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4372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麓东苑8号7楼7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0689615805Y。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倪雪儿
书 记 员  袁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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