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7488号之二
原告: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9615805Y,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苑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7880316E,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217839M,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西路100号友谊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财产保全费875元,合计诉讼费1695元,由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