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6988号
原告: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苑8号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9615805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无锡星吾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南下塘15-2、15-3号一、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56H5L8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星吾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无锡星吾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7万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星吾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费720元,由江苏万方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