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千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07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太执字第215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千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斌,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苏州市千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苏州市千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282000元,并直接支付苏州市千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付的诉讼费用5340元。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苏州市千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城厢镇东仓北路2号1幢205室(面积298.58平方米,三分之一房产份额)及位于城厢镇帝景花园7幢803室商品房1套(面积124.21平方米,有银行抵押贷款),该上述二处房产暂不便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太城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